中国城镇供热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23 发布者: 开云app下载官网入口

  2022年3月17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办法》,《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我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供热经营许可管理,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保障安全、优质、持续、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申请供热经营,实施供热许可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项目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二)具备建筑设计企业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

  1.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2.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工程、管理、经济等专业类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人。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三)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四)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管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五)供热单位锅炉、水处理、电工、安全员等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

  (六)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应当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的内容。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七)2011年10月1日前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供热热源的建设审批手续,在满足安全和环保条件的前提下,由各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任部门按照各地真实的情况确定标准。2011年10月1日后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供热热源应当提供:热源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登记证、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证书。

  (九)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账。

  第七条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八条《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供热单位理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可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供热许可证》延续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供热许可证》作废,并依规定重新申请办理《供热许可证》。

  第十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载明内容有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对所在地供热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电子营业执照;

  3.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许可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对所在地的供热行政主任部门申请办理补办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供热许可证》正本、副本格式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理应当依规定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市(地)、县(市)供热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供热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已取得《供热许可证》的供热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问题严重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吊销《供热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供热行政主任部门未依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2《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3《供热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4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及相近专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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